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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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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深圳市设施农业 行业 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协会”,英文为:“Shenzhen Facility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在深圳市从事设施农业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发成立,自愿结合,自主发展,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促进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本会以“纵向联合上下游产业链,将深圳打造成为设施农业技术的总部基地、绿色安全农产品的全球营销中心”为目标;秉持发展“安全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智慧农业”的理念;协助政府制定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法规;帮助入会企业享受政府对设施农业的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各种大型活动、培训和展览,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致力解决会员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人才、技术、资本和市场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 1201 号平山工业区 11栋 4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产业链市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深圳现有存量资源,搭建种子、营养材料、设施设备、农场、生态园、科研单位、农业科技园、农主、深加工企业、进出口超市、高端卖场、电商平台等,实现资源互惠共享。


    (二)整合官产学研资源,解读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活动,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帮助本会成员争取各项政策扶持和资金补贴;


    (三)参与和组织国家及地方行业标准的制定,分别制定设施园艺装备、设施养殖装备、智慧农业系统、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标准,通过阶段性的标准实施,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根据企业需求,设计和开发培训课程,邀请国内外的业内专家和教授,资深专业人士,为企业提供包括管理、营销、技术、生产人员培训。并启动 LED 行业院校人才引进计划,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紧缺问题,建立产业人才引进的通道。


    (五)建设本会官方网站和行业门户网站,收集与发布行业及企业最新动态,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最新资讯。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企业撰写行业调研报告;


    (六)组织各类高层沙龙、技术研讨会、招商会、新品发布会,组织各类比赛、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及合作共赢,参与和组织各类展会、主题论坛等活动,宣传和推广本会及成员企业;


    (七)搭建多元化的资本平台,协调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联合各大银行和理财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金融解决方案,解决会员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难题;


    (八)协调产业内外的关系,提高会员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协助会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是在设施农业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为正式成员,享受会员权力,承担会员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会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时间一致,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参会会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享有对其的聘任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

    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任何在本会讨论的内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工作组会议议题和内容仅在会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会员都应该遵守

    本会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设施农业行业协会

    秘书处

    201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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